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626号
原告王某,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陈某某,女,1932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已于2015年12月12日去世,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春志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