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陈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626号

原告王某,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陈某某,女,1932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已于2015年12月12日去世,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春志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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