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保字第33号
申请人任长国,男,汉族,1970年6月4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任鹏,男,汉族,1993年11月28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代洪超,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亚尔麦麦提·图尔荪,男,维吾尔族,1988年12月28日生,住新疆伽师县。
申请人任长国、任鹏与被申请人代洪超、亚尔麦麦提·图尔荪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代洪超所有的吉AWL493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张国宴所有的吉AB400B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
查封被申请人代洪超所有的吉AWL493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及车籍。
申请人任长国、任鹏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文专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