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58号
原告吴强。
被告战明军。
被告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战明军、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2558号
原告吴强。
被告战明军。
被告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战明军、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