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5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战某、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5(已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