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霞与战明军、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5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战某、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5(已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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