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保字第62号
申请人丛秀荣,女,汉族,1965年1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奚大业,男,汉族,1977年4月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丛秀荣与被申请人奚大业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奚大业所有的吉AQ832H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袁静梅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4号,长房权字第5060096292号,丘地号:6-29/41-19,建筑面积45.88平方米的房屋。
查封被申请人奚大业所有的吉AQ832H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籍。
申请人丛秀荣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文专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