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则国,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明,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冯建,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13层。
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
上诉人李则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则国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
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