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绿民二初字第623号
原告长春市北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会一,董事长。
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北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北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9.00元减半收取3464.50元,由原告长春市北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董天静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