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保字第66号
申请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唐河,系电车公司安全员。
被申请人梁永武,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永武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永武所有的吉J5A086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公司所有的吉AM9137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
查封被申请人梁永武所有的吉J5A086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籍。
申请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文专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