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君与陈军、李忠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杨立君,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陈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李忠实,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君与被告陈军、李忠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君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立君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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