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杨立君,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陈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李忠实,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君与被告陈军、李忠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君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立君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