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张雪瑞,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绿园区鼎盛居炭火锅,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经营者胡永才,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瑞诉被告绿园区鼎盛居炭火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雪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