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20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西街2#48门。组织机构代码79114210-0。
法定代表人:于树森,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照林,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杰,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长春正视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经理,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继峰,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照林,被上诉人杨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尹万利、李继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2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贵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