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390号
原告熊某某,男,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姜某某,女,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