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勇与张冬冬、庄维雨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4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保字第64号

申请人孙建勇,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张冬冬,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庄维雨,男,汉,1979年2月16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人孙建勇与被申请人张冬冬、庄维雨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冬冬所有的吉A110Z2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艾纯华所有的吉A3208L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车籍。

查封被申请人张冬冬所有的吉A110Z2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籍。

申请人孙建勇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文专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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