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郭崇俊,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刘录,男,1993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郭崇俊诉被告刘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录偿还了原告借款,原告郭崇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崇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575元后由原告郭崇俊负担。
审判员 赵颖辉
二0一五 年十二 月二 日
书 记 员 刘 吉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