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双阳区佳缘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4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杏树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洲,该单位科员。

被告双阳区佳缘旅店。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云山社会福利中心1号楼第二门市房。

经营者王丽,女,60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双阳区佳缘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金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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