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丽丽与刘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4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付丽丽,女,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打工,住双阳区。

被告刘跃辉,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丽诉被告刘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丽丽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诉讼费退回500,剩余500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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