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付丽丽,女,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打工,住双阳区。
被告刘跃辉,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丽诉被告刘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丽丽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诉讼费退回500,剩余500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吉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