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刘金英,女,196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庆伟,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英诉被告李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
审判员 刘晓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七 日
书记员 刘吉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