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金旺汽车维修中心与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3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556号

原告双阳区金旺汽车维修中心,地址双阳区通阳路贺山路北30米。经营者李明武,男,1972年12月27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贲洪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阳区金旺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阳区金旺汽车维修中心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阳区金旺汽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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