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王文生,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祖艳玲,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杨振东,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张强,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王文生、祖艳玲诉被告杨振东、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生、祖艳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振东、张强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生、祖艳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
审 判 员 赵颖辉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0一五 年十二 月七 日
书 记 员 刘 吉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