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生、祖艳玲与被告杨振东、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3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王文生,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祖艳玲,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杨振东,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张强,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王文生、祖艳玲诉被告杨振东、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生、祖艳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振东、张强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生、祖艳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

审 判 员    赵颖辉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0一五 年十二 月七 日

书  记  员   刘 吉 如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