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929号
原告:金海龙,男,1961年11月15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海雁,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龙诉被告李海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海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海龙负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吉如
(2015)双民初字第929号
原告:金海龙,男,1961年11月15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海雁,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龙诉被告李海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海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海龙负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