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阳与王亮、刘颜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3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焦阳,男,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亮,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刘颜彤,女,1989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城郊委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阳诉被告王亮、刘颜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阳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亮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赵春生撤回申请。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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