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焦阳,男,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亮,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刘颜彤,女,1989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城郊委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阳诉被告王亮、刘颜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阳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亮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赵春生撤回申请。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