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俊与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3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540号

原告池俊,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忱,该公司经理

地址:双阳太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俊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退回9400元。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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