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郑孝伟,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吕长伟,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孝伟诉被告吕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孝伟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长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孝伟对被告吕长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吉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