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503号
原告裴玉良,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邢伟大,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行政执法局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段昕宇,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行政执法局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裴玉良诉被告邢伟大、段昕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邢伟大、段昕宇及借款人王亮给付了原告欠款,原告裴玉良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462元后,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裴玉良负担。
审判员 赵颖辉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吉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