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武诉张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146号

原告李喜武,住榆树市。

被告张占华,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武诉被告张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国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单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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