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68号
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卫星路。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晓光,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付程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未依法交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