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498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守凯,系榆树市城发支行行长。
被告:张士云,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士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