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136号
原告:潘晋伟,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卢振伟,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晋伟诉被告卢振伟、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晋伟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晋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