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66号
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巍,该公司法务风险控制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梁永富,该公司法务风险控制部法务专员。
被告:吴达,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刘露露(系被告吴达之妻),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杨健,男,汉族,1981年1月3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达、刘露露、杨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即1250元(原告已预交25600元,退还24350元),由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