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吴达、刘露露、杨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66号

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巍,该公司法务风险控制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梁永富,该公司法务风险控制部法务专员。

被告:吴达,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刘露露(系被告吴达之妻),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杨健,男,汉族,1981年1月3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达、刘露露、杨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即1250元(原告已预交25600元,退还24350元),由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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