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94号

原告:陆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祥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