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94号
原告:陆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