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26号
原告:董国敏,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生,退休干部,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汝宏丽,女,汉族,1983年9月21日生,无职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敏诉被告汝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国敏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国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国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即713元,由原告董国敏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