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保字第00034号
申请人:杜亚芬,女,汉族,1954年10月3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苏秀红,女,汉族,1982年3月5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宏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英。
申请人杜亚芬、苏秀红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宏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孔庆义提供担保的本人名下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岭东路以南乐东居住区一期3号房屋一处;
二、查封担保人孔庆义提供担保的本人名下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岭东路以南乐东居住区一期4号房屋一处;
三、查封担保人姜苏提供担保的本人名下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
四、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宏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名下重型专项作业出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