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粉玉与石建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01号

原告:池粉玉,女,朝鲜族,1934年4月28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石建勇,女,朝鲜族,1967年9月30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粉玉诉被告石建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池粉玉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粉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粉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6元减半收取即5513元,由原告池粉玉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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