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65-1号
申请人:赵春丽,女,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郭庆磊,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赵春丽提供担保的王树才名下的房屋一处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庆磊名下的房屋一处的查封。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