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62号
原告:程宇,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朱爱兰,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王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珊珊,该公司员工。
原告程宇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4日原告程宇为名下起亚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2012年4月16日,原告驾驶投保车辆行至德惠市米沙子镇别家村村路时,不慎滑进排水沟并撞上路边杨树,致使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对车辆的损失情况没有异议,但核定的维修费用仅为68732元。由于被告核定的维修费用远远低于实际维修所需,导致车辆无法维修。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维修费用,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予理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56995元。
本院认为,原告程宇系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朝阳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原告告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退还原告程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