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31号
原告: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建华,男,蒙古族,1981年2月28日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红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