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国、张俊华与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050号

原告:徐世国,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张俊华,女,1957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世国、张俊华诉被告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世国、张俊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世国、张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世国、张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16元,减半收取即13408元,由原告徐世国、张俊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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