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050号
原告:徐世国,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张俊华,女,1957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世国、张俊华诉被告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世国、张俊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世国、张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世国、张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16元,减半收取即13408元,由原告徐世国、张俊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