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518号
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傅佳羽,汉族,男,1982年9月15日生,个体,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晟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鑫江。
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傅佳羽、吉林省晟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5月22日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71元减半收取即8585.5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红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