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卢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656号

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金王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文奇,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志强,男,满族,1970年8月11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志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已预交8824元,返还8774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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