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广彬与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3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01号

原告:卫广彬,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刁奎,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刁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广彬诉被告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广彬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广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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