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01号
原告:卫广彬,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刁奎,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刁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广彬诉被告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广彬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广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