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月英与李木、范纯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526号

原告:赵月英,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郭泽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立业,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木,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范纯萍,女,汉族,1981年3月2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英诉被告李木、范纯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月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即7575元,由原告赵月英负担。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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