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23号
原告:谢颜,女,汉族,1987年4月28日生,无职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谢福纯,男,汉族,1934年10月24日生,退休干部,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颜(系谢福纯孙女),女,汉族,1987年4月28日生,无职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赵玉杰,女,汉族,1932年3月2日生,退休工人,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颜(系赵玉杰孙女),女,汉族,1987年4月28日生,无职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平,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韩玉石,该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颜、谢福纯、赵玉杰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福纯、赵玉杰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福纯、赵玉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福纯、赵玉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