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玉与黄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588号

原告:周秀玉,女,汉族,1949年8月1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黄开彬,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玉诉被告黄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周秀玉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秀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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