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东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分公司与张秋霜、长春市利鑫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56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经开东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分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刘亚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文超,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智懿,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秋霜,汉族,男,1971年9月17日生,个体,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剑峰,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利鑫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秀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经开东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秋霜、长春市利鑫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反诉原告)张秋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张秋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