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56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经开东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分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刘亚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文超,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智懿,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秋霜,汉族,男,1971年9月17日生,个体,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剑峰,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利鑫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秀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经开东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秋霜、长春市利鑫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反诉原告)张秋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张秋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