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明贵与杨春梅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29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农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谷明贵,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申请人谷明贵要求宣告杨春梅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2015年8月10日开庭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谷明贵到庭参加诉讼,杨春梅经本院寻人公告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谷明贵诉称,我与杨春梅系公公与儿媳关系。杨春梅之夫谷艳平于2004年因病死亡,杨春梅于2005年离家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杨春梅失踪。

经查,杨春梅,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与申请人谷明贵系公公与儿媳关系,于2005年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已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春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已届满,杨春梅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杨春梅于2005年出走,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谷明贵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杨春梅失踪,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春梅为失踪人。

二、指定谷明贵为失踪人杨春梅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龙姗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