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362号
原告:黄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赵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向本院提供确认的地址对原告黄某某进行传票传唤查无此人且黄某某所留通信手机一直无法接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伟
(2015)农民初字第3362号
原告:黄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赵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向本院提供确认的地址对原告黄某某进行传票传唤查无此人且黄某某所留通信手机一直无法接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