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577号
原告袁广山,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梁举,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袁广山与梁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广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超
(2015)农民初字第2577号
原告袁广山,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梁举,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袁广山与梁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广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