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656号
原告程某某, 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李某某, 1983年6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