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316号
原告农安县巴吉垒镇西铁村委会,地址:农安县巴吉垒镇西铁村。
法定代表人刘春宝。
诉讼代理人邵玉仁。
被告刘长海,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巴吉垒镇西铁村委会与刘长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巴吉垒镇西铁村委会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