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与王相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326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

负责人张继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殿坤,副主任。

被告王相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与王相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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